加拿大最高法律是什么?
答主是学法律的,来答一下这个有意思的问题。 加拿大的法律体系主要受英国普通法系的影响(少数法域受大陆法系影响),因此法律形式主要是 Case Law (判决先例)和 Statutes(成文法)。
Case Law 是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形成的对特定事件的解释。因为加拿大的司法体制采用的是“判例制度”,所以案例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。所谓 “判例制度”就是某个问题以前有没有类似案例做过判决?如果有,参照以前案例的判决结果就可以了;如果没有,就需要创造性地提出一个新的解决方案来解决眼前的问题。法官、检察官以及律师们都清楚地知道哪些案例会被引用,因为它们是过去法庭上真实存在过的判决。
每个案例都具有普遍的“约束力”,它们被载入书籍,供人们查阅,并且被适用于未来的相似情形。但是,并不是所有的案例都能被适用于将来的情况。有些案件的判决只是特殊的、非普遍性的,被称为“例外(Ejemplo)”。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 Dred Scott v Sandford (1857)。在该案件中,美国南部黑人奴隶Dred Scott起诉他主人的邻居Sandford,声称Sandford偷了他的自由。
当时美国的最高法院以3比0的票数判定被告无罪。然而,1964年的民权法案及后来的司法行动最终让黑人获得了公民的权利。在1988年,最高法院推翻了这项早年的裁决。 从某种意义上说,判例就像立法一样具有创制法律的功能。新案例的产生为现有法律体系补充了新的内容并提供了新的见解,而旧的案例则需要由当今的法官们对其进行全新的解读。这样,无论是立法还是判例在法律体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。